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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2-07 13:27:58 | 作者: 聚氨酯喷涂设备
2024年8月14日,高某某驾驶川LT***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违规加装遮阳雨篷),由乐山市马边县民建镇鄢家坝路方向往民建镇光明大道方向行驶。15时55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光明大道200米处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直行由洛某某布驾驶的川LM***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因加装的遮阳雨篷遮挡视线,未及时有效地发现直行车辆并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洛某某布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非机动车的外观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行车、电瓶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允许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电动车加装车篷导致车体面积扩大,增加了碰擦事故的发生率,影响电动车转弯的机动灵活性,不利于驾驶者快速避险。
电动车本身有自己的稳定结构,尤其是重心位置,装上雨篷,在行驶过程中增加了阻力,轻易造成重心不稳,不利于安全骑行,易发生摆动和侧翻,引起交通事故。
加装雨篷后,骑行者的视线受一定的影响,遮挡视线,扩大了盲区,不利于观察路况。尤其是转弯的时候,后视镜的视线会被遮挡,另一方面也遮挡了后方骑车人的视线,容易引发事故。
加装的雨篷多数为金属结构,若发生碰撞或者是侧歪,容易在事故中带来二次伤害,增加交通事故的伤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