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破坏地下燃气管线万元

时间: 2024-12-04 13:35:11 |   作者: 施工案例

  区住建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实施工程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此案例为实施工程单位敲响了警钟,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务必格外的重视前期的勘察工作,施工前一定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与可能涉及的地下管线权属部门做好交底,清晰了解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绝不能因疏忽大意或盲目赶工而忽视这些潜在风险。在施工操作时,要严格遵循施工规范和安全流程,加强对实施工程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增强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施工行为的精准性和谨慎性,避免对地下燃气管线造成损失破坏。

下一篇: 代位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工程款|十分钟说案例
网站首页 产品分类 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