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工程款|十分钟说案例

时间: 2024-12-04 13:35:19 |   作者: 施工案例

  ——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该他人”,有权提异议。

  人民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如法院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则实际执行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规定的“该他人”,有权对被执行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规定的“该他人”,有权提出异议。

  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2202/90:255)。

  代位执行“次债务人”时,如发生在建工领域工程款作为执行对象的场合,又牵涉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不同主体时,能提执行异议的主体范围及身份怎么样确定,本题旨案例揭示了一种实务操作指引。

  结论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可提执行异议,其身份属于“该他人”而非“利害关系人”。

  案情简介:2012年,生效判决判令建筑公司给付孟某700万余元钢材款。执行法院依孟某申请,冻结了建筑公司所设分公司即安装公司账户上500万余元。李某以其系安装公司负责人、其与建筑公司有内部承包协议、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实务要点:内部承包实际施工人,无权提案外人异议之诉情形——被执行人公司不能偿债而执行分公司财产时,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权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李某与孟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见《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审判长苏戈,审判员李明义、张能宝),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702/244:29)。

  案情简介:2014年,生效判决判令汪某偿还桂某民间借贷170万元及利息。桂某以汪某系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中学应付承包人建筑公司工程款为由,申请对中学、建筑公司强制执行。

  实务要点:实际施工人代位执行发包人,应符合债权确定前提——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以各方当事人已依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项为前提。

  案例索引:安徽高院(2018)皖民申1524号“某建筑公司与桂某执行异议案”,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仍应以各自合同的相对性为基础——安徽高院裁定丰磊公司诉桂丙胜执行异议之诉案》(孔蓉),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1206:06)。

  案情简介:2016年,生效判决判令研发企业作为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与工程公司连带支付实际施工人秦某工程款7.8万元。2017年,另案生效判决判令工程公司支付投资公司借款500万余元,因工程公司未履行判决,其在研发企业应收工程款500万余元被冻结并被申请执行。其间,秦某提出执行异议遭驳回,遂诉至法院。

  实务要点: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享有排除另案执行权益——法院判决发包人连带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享有排除承包人的债权人对发包人另案强制执行权益。

  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17)渝01民终7901号“秦某与某贷款公司等执行异议案”,见《工程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享有排除另案强制执行的权益——重庆一中院判决秦江宁诉襄业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王坤、闫信良),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1011:06)。

  案情简介:2008年,建筑公司承建指挥部建设工程。建筑公司与陈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陈某实际组织施工。2014年,该工程结算审计总价款为1391万元。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代付1212万元,又出借282万元约定在工程款中扣除。2013年,何某依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所欠其借款,法院依申请查封了陈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在指挥部的工程款190万元。建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起诉。

  实务要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执行——建设工程发包人欠付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发包人所欠工程款。

  案例索引:江苏宿迁中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737号“建筑公司与陈某等执行异议案”,见《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能强制执行——江苏宿迁中院判决盛元公司诉何某、陈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崔永峰),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107:06)。

  案情简介:2009年,赵某依生效调解书申请法院查封研发企业名下房产。2010年,邬某以其挂靠研发企业,系小区开发项目实际开发人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

  实务要点:挂靠开发房产,不能对抗被挂靠企业的债权人执行——个人以其系挂靠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内部承包为由主张开发房产所有权,不能对抗被挂靠企业债权人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江西高院(2011)赣民一终字第7号“邬某与赵某等执行异议案”,见《个人挂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所有权的认定——江西高院判决邬玉成、王小洪与赵汉斌等执行异议诉讼》(龚雪林),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0630:06)。

  陈枝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余年来,办理了大量合同、经济等民商事纠纷案件,业务涵盖合同、侵权、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实务经验。陈枝辉律师熟悉民商事、刑事等领域法律和法规并善于积累、及时来更新法规案例,形成知识管理体系。陈枝辉律师执业之余,长期从事中国司法实践疑难典型案例研究,长达7年执笔打造法律人的《中国民/商事诉讼裁判规则》(共4200万字)是目前国内“类案参考制度”较为典型、全面的工具用书,在中国法律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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